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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心人立法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20-07-13 20:56:39 阅读: 来源:研钵厂家

做好事反被讹的现象屡屡出现,好心人见义勇为却流血又流泪,人们的善心义举遭遇风险考验。我国一些地方开始探索为好心人立法,冀望通过法制手段,给社会善意的生长提供一缕温暖的阳光。

善行遭遇风险挑战

“好心人面临的困境,也是整个社会道德正在遭遇的困境。”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对好心人群体有着长期的关注和研究。2008年他创办了中国好人网,致力于维护好心人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刘桂华就是他长期跟踪帮助的好人之一。

刘桂华是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土桥乡的农民。2006年,在一次车祸中,他拖着受伤的身体,在救出了同车的12位乘客后,因腰椎错位、胸椎骨折、肾脏大出血被送进医院,几经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此后,刘桂华也成为当地着力宣传的见义勇为英雄,并多次受到省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表彰。

然而,荣誉过后,刘桂华一家人开始了苦痛的生活。车祸后遗症让他痛苦不堪,为了治病,全家人四处求医,不但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还向银行借贷5万元用于治病。巨额的医疗费使这个曾经的小康之家变得一贫如洗。

饱受病痛和生活双重折磨的他选择了自杀,幸亏被及时抢救,才免于一难。后来,在谈方和媒体的不断关注与推动下,当地政府及社会对刘桂华伸出援助之手,使他得以治疗,病情有了明显好转。

行善的风险同样也降落在广东肇庆市劳教所警戒科员工谭院华身上。2011年7月的一天,谭院华热心扶起骑单车摔倒的70多岁老人,却被老人及其女婿诬陷是他撞倒的,其理由是“周围的人都不扶,就你来扶?不是你撞的你会扶她?”直到警方提出要调取事发地相关监控录像作证时,老人才主动承认是自己跌倒,谭院华得以洗刷清白。

这样的事情,谈方接触到了很多,他说:“当善行一次次遭遇风险的挑战,身边的好心人也随之越来越少。”

三大因素导致尴尬

谈方分析,好心人善行遭遇风险,主要存在三方面原因:一是社会诚信的缺失;二是相关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不完善;三是司法实践还不完善。

“见义勇为弘扬的是社会正气,当牺牲者得到的补偿远不如交通事故、矿难补偿的金额,这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的悲哀。”谈方表示,保护好心人在一些地方更多取决于当地领导的思想观念和重视程度。

广东省律师学研究会会长朱永平认为,目前我国尚缺一部全国性的好人保护法。虽然各地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少,但条款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保障部门的权限不明确。

“目前国内对见义勇为伤亡者的最高奖励通常为30万元,这个金额对好心人治病以及今后的生活帮助有限。远不能与其见义勇为产生的社会效益等价。”朱永平说。

“从见义勇为反被诬陷的几个典型案件中,都可以看到司法不公的影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有些司法人员却没有坚守原则,在证据不全甚至是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判决。”谈方认为,一些其他性质的案件因为没有证据都能暂缓宣判,牵扯到社会道德神经的案子就更应该慎之又慎。

构建相关法治环境

2011年11月28日,深圳发布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尽管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但还是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加深了公众对国家层面立法的期待。

朱永平表示,深圳的这一条例具有破冰意义,也将推动国家立法进程的加速。目前国内各地区的见义勇为法规内容各异,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到的待遇因为地域不同而不一致。最为关键的是地方法规没有处罚权,即便是深圳这一条例中提到的“对怠于救助者和讹诈诬陷救助者得处罚”,也只是倡导性的。

要对这些行为进行惩处,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他建议参照治安处罚法里的相关内容,交由公安机关对诬陷讹诈救助人等行为实施拘留、罚款、警告等处罚。

“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地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即使在法律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也不乏先例。”朱永平认为,国家立法才能形成制度,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这样的制度建设不可或缺。

谈方建议,国家层面的好心人立法需明确保障责任主体,可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强有力的保障机制,允许民间和个人参与。只有从法律、制度、道德、社会等各层面入手,构建有利于见义勇为的法治环境,建立奖励机制和社会风气,才能让助人为乐蔚然成风。(《半月谈内部版》2012年第1期,记者 涂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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