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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房产未登记

发布时间:2021-01-07 18:44:13 阅读: 来源:研钵厂家

近日,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被告用于抵押的房产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完成法律意义上的“抵押”,致使原告的10万元借款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经审理查明,债权人钱某2011年6月离异,2012年8月身亡,育有两个儿子,并有老母亲在世。钱某在生前于2012年7月1日与借款人陶某夫妇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陶某向钱某借款10万元,借款于2012年7月1日发放给借款人,期限1年;陶某夫妇以其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进行抵押担保。因该房当时尚未办理产权证,陶某遂将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原件交给了钱某。钱某死后,陶某夫妇将抵押给钱某的房屋又卖给了他人。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生前与陶某夫妇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其中的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其中的担保合同,虽依法成立,但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致抵押权未生效。据此,依法判决陶某夫妇向钱某的两个儿子及钱某的母亲归还借款10万元。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存好《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原始凭证,如另行设立了抵押担保,抵押权人除需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外,还应对法律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降低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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