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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

发布时间:2021-06-17 20:02:25 阅读: 来源:研钵厂家
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

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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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总结2019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对《辽宁省年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8月31日

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年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9〕125号)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原实施方案进行了重新修订,经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核通过,在全省组织实施。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取出台板上所垫木块施意见》(辽政发〔2019〕29号)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设施种植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农机发〔2020〕3号)要求,大力推广适宜机械化生产的标准化设施大棚,加快设施装备与设施专用品种和绿色高效栽培技术集成配套,加快设施大棚标准化生产,全面推动设施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奠定工作基础。

二、补贴产品

(一)补贴产品品目

设施大棚标准化钢结构骨架。包括无焊接组装式钢结构骨架和桁架焊接式钢结构骨架产品。

(二)补贴产品条件

1.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产品实行工厂化生产供给,采用热浸镀锌等防腐处理,确保产品安全、可靠、适用、耐久。产品须有永久性铭牌,标明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以控制本钱、执行标准、联系等信息。

2.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应适用于辽宁地区(北纬38.7°~43.5°)设施大棚农业生产,骨架产品设计年限不低于10年,风、雪荷载要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有关规定(辽宁省部分地区风荷载和雪荷载基本值见附件1)。

3.无焊接组装式钢骨架材质应不低于Q195钢,推广应用Q235B和Q345B钢材。无焊接组装式和桁架焊接式钢骨架质量要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等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4.补贴设施大棚应具有先进性、安全性、适用性、宜机性等特点。补贴类型包括半落地式日光温室、全落地式日光温室和全落地式塑料大棚(冷棚)(详见附件2)。补贴设施大棚建设标准不低于辽宁省第二代、第三代节能日光温室设计参数和不同跨度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冷棚)用材质量和数量标准(详见附件3和附件4)。

5.设施大棚建设要符合设施农业标准化、宜机化发展方向,生产区无机械化生添加马来酸酐等功能官能团介质聚合物材料产障碍,满足机械进出条件,日光温室最低作业高度≥1.0m,塑料大棚(冷棚)肩高≥1.6m。项目设计、选址、场区布局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符合设施大棚标准化规范,不能出现违规行为。项目用地符合国土部门用地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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