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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是与非

发布时间:2020-06-30 17:28:54 阅读: 来源:研钵厂家

法治周末实习生 李含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仇飞

点开一段视频,需要等待几十秒的广告“前奏”——这已经成为大多数视频网站播放免费视频的通行做法。

相比于视频网站不断丰富的内容,各大视频网站在播放视频前所展示广告的长度也在不断增加,目前个别视频网站的广告长度已经达到了75秒;更有甚者,某些视频节目在播放过程中,也会像电视节目一样插播广告。

这些广告都无法跳过,想要免除广告,就需要对相关视频支付观看费用,或者通过付费成为相关视频网站的会员。

这样的情况,给了一些浏览器商家“另辟蹊径”“增强用户体验”的空间:很多浏览器利用技术手段,对这些广告进行过滤、屏蔽、加速等行为,从而减少用户在观看视频时花费在广告上的时间。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目前国内的一些主流浏览器,如傲游、猎豹、360等都具有类似的功能。

浏览器的这种做法,虽然赢得了用户的欢迎,却惹恼了以广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视频网站。一些视频网站迅速采取反制措施,限制那些过滤、屏蔽、加速视频广告的浏览器访问其网站,并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在这场视频网站与浏览器的博弈中,优酷网也将猎豹浏览器告上了法庭。

过滤广告被判不正当竞争

优酷网与猎豹浏览器之间的冲突,自2012年开始就硝烟弥漫。

公开报道显示,优酷官方称,自2012年起,金山公司旗下的猎豹浏览器就通过技术手段恶意拦截视频网站合法贴片广告,侵害了视频网站及其广告客户的正当权益并导致其巨大的经济损失,而猎豹浏览器却凭借这项“卖点”迅速获益,吸引了海量的用户进行下载并使用,对优酷造成不利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

而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猎豹方面的说法是,2013年3月、4月间,在多家浏览器都安装有第三方广告屏蔽插件的情况下,优酷网只针对猎豹浏览器进行限制视频播放,而对其他浏览器在优酷网视频片头广告被屏蔽后,不限制视频播放。此外,优酷网在已经确认猎豹浏览器本身停止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情况下,仍然对猎豹浏览器进行歧视性对待。

2013年,优酷网与猎豹浏览器分别就对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并分别于2013年12月25日、12月27日在己方为原告的案件中获胜。

2014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官方微博,就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视频广告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金山公司所开发的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需通过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合一公司(即优酷网)30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优酷网视频广告属于合一公司正当商业模式下所提供的整体服务之一部分,而非行业惯常认定的恶意广告,该商业模式具有可受法律保护之利益。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优酷网针对猎豹浏览器采取限制措施的做法,也被法院终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需要在优酷网首页对猎豹浏览器进行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20万元。

法院的判决指出,优酷网对猎豹浏览器采取区别于其他浏览器的限制措施,即在同等条件下,优酷网对猎豹浏览器进行了区别对待,且缺乏正当的理由,对其正常经营产生影响,亦对相关公众产生不利影响,有违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治周末记者就上述判决内容采访了当事者双方,猎豹浏览器相关负责人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而优酷网相关负责人对此也表示以法院的判决内容为准,并没有进一步的回应。

而在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之外,猎豹浏览器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猎豹浏览器与视频网站并非竞争对手:“我们愿意与优酷等视频网站坐下来共同认真探讨,如何更好地为用户提供良好的观看视频体验,找到共赢的合作模式。只要是对用户、视频网站以及我们三方都能多赢的发展模式,我们都持绝对开放的心态探讨合作。”

同为广告市场竞争者

视频网站与浏览器,看似提供不同的服务,处于不同的经营市场中,并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为何最终纷纷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视频网站与浏览器之间的竞争关系,要从广义上来理解:“互联网企业之间构成竞争关系,有的是直接的,比如双方同处在搜索领域、安全领域、即时通讯领域等;还有一种情况,二者虽然看似不在同一领域,但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比如双边市场。”

肖江平提出,浏览器与视频网站,都存在着双边市场:一方面向用户提供免费的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其发布的广告、向广告主收费来盈利。

“作为用户而言,在观看视频时肯定希望广告越少越好、甚至没有广告。屏蔽了视频网站广告的浏览器,在用户体验上肯定会优于一般浏览器,这种浏览器更能吸引眼球。互联网经济是注意力经济、眼球经济,更能吸引关注的浏览器,也就越有市场,相应地其广告收入就越高。而这种收入的增加,是建立在屏蔽视频广告、降低视频网站广告收入的基础之上的。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浏览器与视频网站同处于一个广告市场,都需要吸引用户的眼球和关注,存在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肖江平说。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也持同样的观点。他介绍道,对于相关经营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认定上,近年来,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坚持广义的竞争关系观点,即经营者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既包括直接、间接竞争关系,也包括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情形。比如,不正当地获取竞争优势、不正当地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属于具有广义的竞争关系。

“就浏览器与视频网站而言,两者不属于同业竞争关系,但是,浏览器屏蔽视频网站的广告,会破坏视频网站的竞争优势;视频网站限制浏览器进行视频播放,也会破坏浏览器的竞争优势,两者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广义的竞争关系。”赵占领表示。

拦截广告需掌握好“度”

尽管浏览器与视频网站之间在广告市场中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但肖江平表示,具体到浏览器过滤、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行为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仍应坚持个案分析原则,而不能“一刀切”。

肖江平认为,浏览器是一般的工具软件,它应当中立地去访问、对待各类网站;但是基于用户需求,一些浏览器会采取屏蔽相关广告的做法,这就会使得浏览器变得不那么“中立”:“不过,这种过滤、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做法,是否构成阻止交易,还需要具体分析。”

从另一个角度看,肖江平认为,浏览器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似乎也显得无可厚非:“虽然说免费观看视频,用户应当支付一定的对价,这个对价往往就是无法跳过的广告;但从原先最早仅有十几秒的广告,到现在最长的视频广告长达75秒,哪怕结合近年来视频版权费的上涨等因素,这样的视频广告涨幅是否合理,值得探讨,不能让免费观看的用户承担过高的对价。”

视频网站不断加长广告时间,多数出于平衡高额视频内容版权费的考量。易观国际分析师罗兰认为,广告是目前各大视频网站的主要盈利方式,按展示次数付费也是主要的计费方式,因此,广告的过滤必定触及到视频网站的根本利益。

“浏览器的过滤行为,从用户体验来说是向好用户的,可以增加浏览器的用户使用量。但是对视频网站进行过滤,便是与视频网站利益相悖,自然引发争端。与一般恶意软件中下载引导、并窃取用户信息的广告不同,视频前置的广告并不会对用户造成特别大的影响,因此在过滤行为上是不符合正常商业竞争的。”罗兰表示。

罗兰认为,虽然会员充值也是目前视频网站的盈利来源之一,但是就目前中国付费环境来看,用户付费意识不强。因此,至少短时间内,广告仍将是视频网站的主要赢利点。

“浏览器过滤、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做法是否合理,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好其中的‘度’,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加以分析。不能一谈到‘商业模式’,就天然地赋予其合理性,还是要看某种商业模式是如何具体操作、实施的,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肖江平说。

赵占领介绍,关于浏览器或者终端软件拦截、屏蔽其他网络服务商的广告,在工信部20号令(即《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制定过程中,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有的观点认为,只要不是关闭不掉或者关闭之后反复弹出的恶意广告,就不应允许随意拦截,破坏正常的商业模式;也有观点认为,只要不是有针对性地拦截特定网络服务商的广告,不是欺骗、误导、诱导用户拦截广告,即不应当禁止,因为这样的广告拦截满足了用户的合理需求,具有正当性。

“工信部最终颁布的20号令,对此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即便对于已有规定,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比如,工信部20号令的第五条第一项禁止‘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第五项禁止‘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赵占领说,“浏览器过滤、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做法,可能不属于欺骗、误导、诱导用户,但是是否属于‘恶意修改’‘恶意干扰’?这里涉及到满足用户需求和保护广告这种商业模式之间的价值取舍,何者优先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争议。”

冲突推动立法完善

在肖江平看来,涉及到不正当竞争,更多的都是在于把握其中的“度”,只有通过不同案件的具体分析,才能准确作出判断,而不能一概下结论。

而面对互联网领域中不断产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肖江平表示,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以及过去司法实践中总结的大量判例,大多都是针对传统经济的。互联网经济通过新的方式与传统经济嫁接、或者创造全新的方式、领域,会与传统经济存在一些区别。在这些领域,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内容,有些能适用,有些不可以,很多时候很难用既有的规则来判断。

“但只要有经营、有竞争,就会有冲突,一个活跃的市场,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有了冲突,就会有公众舆论的评判、司法机关的审判、主管机关的查处。通过这样的过程,这些看上去并不好的‘冲突’,就会在全新的领域里推动相关规则的立、改、废,从而不断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体系。”肖江平表示。

肖江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未来的立法将会对当下面临的很多新型问题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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